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徐阿政 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詹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除被上訴人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以第一審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7,67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編號A部分面積1782.36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6775.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20元/平方公尺=7,017,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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