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三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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