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持│有捌││台│9│台│││台│││││有│期月│9間│中│9│中│上7││中│上7││歸││槍│徒│至│地│偵5│高│7│48│高│7│48│9││械│刑││檢│2│分│訴4││分│訴4││緝│││││署│2│院│││院││││├──┼──┼────┼──┼─────┼─┼───┼────┼─┼───┼────┼───┤│制│有捌││台│9│台│││最│7││││造│期月│9間│中│9│中│重││高│台8││歸││彈│徒│至│地│偵5│高│上2│6│法│7│8│0││藥│刑││檢│2│分│更9││院│上4││緝4│││││署│2│院│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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