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一0二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一│79│彰│6│臺│││臺│││號││品制│期年││化│毒1│中│上6││中│上6││執3││危條│徒│至│地│偵9│高│8│2│高│8│2│2││害例│刑││檢│1│分│易││分│易││0││││8│署││院│││院│││1│├──┼──┼────┼─┼─────┼─┼───┼────┼─┼───┼────┼──┤│毒防│有一│8中│彰│6│臺│││臺│││號││品制│期年│旬│化│毒6│中│上7││中│7││執3││危條│徒八│至│地│偵2│高│4│2│高│訴4│3│1││害例│刑月││檢│2│分│訴││分│││0││││8│署││院│││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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