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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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原告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定為新台幣3,030,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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