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3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汪梅芬書記官張馨尹通譯楊雅秀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給付。
(二)原告之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張馨尹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