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965號),因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係第27梯次之替代役役男,原服役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惟甲○○先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日共四日,未辦理請假手續即未到所服役,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十時到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共五日,又未告假即無故未到所服役,累計甲○○擅離職役時數已逾一百六十八小時即逾七日。
㈡、案經臺灣彰化看守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㈠、證據名稱:
1、臺灣彰化看守所函一份、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彰所戒字第0940800424號)、臺灣彰化看守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報請核定因案停役人員名冊、臺灣彰化看守所令(①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彰所人字第0940300006號,②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彰所人字第0940300034號)。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一紙在稽可憑。
3、被告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紀錄、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㈡、量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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