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潘曉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