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千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品穎企業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唐千𢵗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千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品穎企業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唐千𢵗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