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42號抗告人 魏高明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因101年度重國字第4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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