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債務人 黃淑美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自臺南醫院離職,另覓新職之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陳報狀稱任職於臺南榮譽國民之家,地址為臺南市○○路○○○號云云,惟經本院向該處函查,卻以「查無此人」遭退回。經撥打聲請狀所載00-0000000號電話,亦無人接聽。請陳報聲請人現職服務地點之正確全名(例如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正確地址、電話,及自102年2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陳報父親 陳福壽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參酌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10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新臺幣(下同)10,244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而聲請人於履行債務期間本應節約省用,過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並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以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故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上開標準以每月10,244元計算為適。聲請人102年3月11日陳報狀稱父親知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乃向聲請人表示不需再給付其撫養費等語,則聲請人自身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以10,244元為計,是否可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五、聲請人102年3月11日陳報狀稱其並無保險單、基金、股票及其他財產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聲請人在「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傷害保險,是否屬實?該保單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聲請人不願解約,則應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六、聲請人102年3月11日陳報狀稱:其並無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云云,惟同時又提及其子女有就學貸款等語。則聲請人是否有擔任子女就學貸款之保證人?如有,係擔任哪幾名子女之保證人?目前是否已屆清償期?子女是否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臺灣銀行)是否已對聲請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七、本院102年2月21日命補正裁定,已命聲請人補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聲請人為何迄今仍未補正?請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該「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文到20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提,即駁回聲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時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惟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除上述報表外,尚須參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該報告會記載當事人之保證債務,為「債權人清冊」所無,故不可欠缺。此外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均不同,目前尚欠而應補正者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請切勿混為一談而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聲請人之申請費用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