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4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姓名及年籍詳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
王棟梁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前以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另曾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刑確定,甫於民國97年6月27日假釋出監,竟再犯本件犯行,其自我控制能力堪慮,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02年3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102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