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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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財源
李有益郭振榮劉秀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東昇 律師
呂偉誠 律師 曾世哲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五、一五七八六、二0三一七、二六二五四號、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葉財源、李有益、郭振榮、劉秀英四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四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分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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