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火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