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小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被   告  葉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故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1萬9,613元,依法應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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