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偉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442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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