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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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О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警察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裁字第70-Z00000000、第7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十三條、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處分人甲○○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嘉監裁字第70-Z00000000、70-Z00000000,然並未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而逕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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