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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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6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6月1日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下稱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重申原承審法官應予迴避等旨,核其意旨,即係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不服。故抗告人狀內雖載明「本件非抗告」等語,然應不影響抗告人確有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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