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686,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