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1年2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韓清雄 對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月21日起至101年1月21日止,嗣於93年8月20日變更權利內容為義務人為乙○○,債務人為乙○○、金盈興業有限公司、丙○○,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金盈興業有限公司自95年5月5日起陸續積欠聲請人共計5,979,800元之貨款,並簽發支票共十一紙,以為清償之用,惟上開票據經聲請人提示付款後均遭退票,尚欠5,979,800元等語,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月24日、97年9月30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月26日、97年10月2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大潭│大潭│137─20│建│82│全部│乙○○││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3│斗六市○○段大│雲林縣斗六市仁│2層加強磚造│一層42.46│110.││全部│乙○○││0││潭小段137-20地│義路11之1號││二層55.40│46│││││1││號│││騎樓1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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