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彭筠清
羅梓瑛 被上訴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6萬8,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6,844元(參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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