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蔣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系爭車號000-0000及ATJ-571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交易市價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車號000-0000及ATJ-5710號自用小客車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