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楊一帆 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