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1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66│├──┼──────────┼───────┼──┼──┤│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1│174│├──┼──────────┼───────┼──┼──┤│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34│├──┼──────────┼───────┼──┼──┤│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221│├──┼──────────┼───────┼──┼──┤│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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