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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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股票│1│672│├──┼────────────┼────────┼──┼───┼──┤│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股票│1│100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1│8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1│332│├──┼────────────┼────────┼──┼───┼──┤│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股票│1│166│├──┼────────────┼────────┼──┼───┼──┤│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1│225│├──┼────────────┼────────┼──┼───┼──┤│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股票│1│136│├──┼────────────┼────────┼──┼───┼──┤│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股票│1│142│├──┼────────────┼────────┼──┼───┼──┤│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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