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8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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