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自更(一)字第六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自更
(一)字第六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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