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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