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製作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49號上訴人穎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三秒數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3649號返還製作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