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11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美麗寶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熊誦梅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註│├──┼─────────┼────────┼──────┼───────┼────────┼──┤│001│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5月5日│13,196元│BM0000000│││││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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