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違反公司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罪、妨害自由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妨害自由罪、違反公司法罪、傷害罪、恐嚇罪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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