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傷害致死罪,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受刑人甲○○係自首而受裁判,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傷害致死│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3月27日│89年3月27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9│89││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884│1884│├───┼───┼─────────────┼─────────────┤││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2│92│││案├─┼─────────────┼─────────────┤│後││字│上更㈠│上更㈠│││號├─┼─────────────┼─────────────┤│事││號│37│37││├─┼─┼─────────────┼─────────────┤│實│判│年│92│92│││決├─┼─────────────┼─────────────┤│審│日│月│11│11│││期├─┼─────────────┼─────────────┤│││日│25│2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3│93││確│案├─┼─────────────┼─────────────┤│││字│臺上│臺上││定│號├─┼─────────────┼─────────────┤│││號│5769│5769││判├─┼─┼─────────────┼─────────────┤││確│年│93│93││決│定├─┼─────────────┼─────────────┤││日│月│11│11│││期├─┼─────────────┼─────────────┤│││日│4│4│├───┴─┴─┼─────────────┼─────────────┤│合於中華民國96│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註│自首案件│自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