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69年間犯殺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殺人│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有期徒刑十三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刑法第271條│├───────┼─────────────┼─────────────┤│犯罪日期│69年11月26日│69年7月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69│70││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4468│1198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70│70│││案├─┼─────────────┼─────────────┤│後││字│重上訴│重上訴│││號├─┼─────────────┼─────────────┤│事││號│123│123││├─┼─┼─────────────┼─────────────┤│實│判│年│70│70│││決├─┼─────────────┼─────────────┤│審│日│月│6│6│││期├─┼─────────────┼─────────────┤│││日│24│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年│70│71││確│案├─┼─────────────┼─────────────┤│││月│重上訴│台上││定│號├─┼─────────────┼─────────────┤│││日│123│2615││日├─┼─┼─────────────┼─────────────┤││確│年│70│71││期│定├─┼─────────────┼─────────────┤││日│月│6│5│││期├─┼─────────────┼─────────────┤│││日│24│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權期間或罰金額│二年六月││├───────┼─────────────┼─────────────┤│附註││不合規定,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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