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犯罪日期│96.02月農曆過年後│96.2月間某日起至│96.07.17│││某日起至96.08.09│96.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96年度偵字第180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89號│96年度訴字第298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15│96.10.15│96.11.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89號│96年度訴字第298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15│96.10.15│96.11.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5508號│96年度執字第15508號│97年度執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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