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5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刑法第268條│├───────┼──────────┼──────────┼──────────┤│犯罪日期│88年4月間起至88年7月│88年6月│92年1月22日│││間止│││├───┬───┼──────────┼──────────┼──────────┤│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及├───┼──────────┼──────────┼──────────┤│查│年│88│88│88││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6412│6412│63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年│95│95│92│││案├─┼──────────┼──────────┼──────────┤│後││字│上易│上易│竹東簡│││號├─┼──────────┼──────────┼──────────┤│事││號│262│262│48││├─┼─┼──────────┼──────────┼──────────┤│實│判│年│95│95│92│││決├─┼──────────┼──────────┼──────────┤│審│日│月│6│6│5│││期├─┼──────────┼──────────┼──────────┤│││日│13│1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95│95│92││確│案├─┼──────────┼──────────┼──────────┤│││月│上易│上易│竹東簡││定│號├─┼──────────┼──────────┼──────────┤│││日│262│262│48││日├─┼─┼──────────┼──────────┼──────────┤││確│年│95│95│92││期│定├─┼──────────┼──────────┼──────────┤││日│月│6│6│5│││期├─┼──────────┼──────────┼──────────┤│││日│13│13│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