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6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8月12日│92年8月12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341│134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交上訴│交上訴│││號├─┼─────────────┼─────────────┤│事││號│83│83││├─┼─┼─────────────┼─────────────┤│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1│││期├─┼─────────────┼─────────────┤│││日│24│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4│94││確│案├─┼─────────────┼─────────────┤│││字│交上訴│交上訴││定│號├─┼─────────────┼─────────────┤│││號│83│83││日├─┼─┼─────────────┼─────────────┤││確│年│95│94││期│定├─┼─────────────┼─────────────┤││日│月│1│1│││期├─┼─────────────┼─────────────┤│││日│24│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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