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偽造文書││││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業經臺│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聲減字第549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犯罪日期│95.12.09.│95.10.13.起至│95.10.14.││││95.10.14.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76號│9774號│97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8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13.│96.09.20.│96.09.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68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9.│96.10.24.│96.10.24.│├─┴──────┼──────────┼──────────┼──────────┤│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6917號(已經臺中地院│第14916號│第14916號│││96聲減5494號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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