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請人 陳嘉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台幣1仟元。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之公證書。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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