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胡峰賓 律師即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胡峰賓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為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三九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應訴之報酬,除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核定報酬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外,再核定報酬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7號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所為之裁定,酌定清算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漏未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與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3
9號)提起上訴所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爰請求更正清算人報酬為10萬4,617元(85,000+19,617=104,61
7), 俾利 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理相對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支出之裁判費用1萬9,617元,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15號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5頁、第16頁至第19頁),經本院審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就此漏未裁定之部分予以補充裁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尚屬有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