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抗告人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教漳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闕光威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