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張天欽 (兼 張天傑 之選定當事人)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部長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曾詩雯 朱鍊 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孔祥嘉
郭豐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自第8行起應增列「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12樓代表人楊偉甫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孔祥嘉住臺中市○○區○○路○段○○○號郭豐彰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漏列輔助參加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