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67號抗告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意婷 間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