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薛鈞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丁○○○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伍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