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三九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卓春慧 律師被告乙○○被告百台工程行即 呂清煌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 乙男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事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法庭庭
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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