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馨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榮芳
林志雄
林振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