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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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張簡惕
上列原告與 曾瑞慶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亦未具體表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相關之證據;⒉被告之年籍、住址;⒊又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1,5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