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 林威呈
被 告 詹汶潔 即 詹琼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1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25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仟玖佰
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