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馨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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