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07號
原 告 何筱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永盛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及龍毅保全管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
,有100年5月23日本院電話記錄在 卷可佐 ,是訴訟標的金額為9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