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徑重型機
  車有限公司即捷徑系統清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19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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